审理经过
郧西**源局申请执行刘**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监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监字(2014)第35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赵**与黄石**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房**资源局与倪**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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