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顺驾校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顺驾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新国土罚字(201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第二项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7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