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南河镇勇海养鸡场。
经营者郭**。
申请执行人英山**护局申请执行英山县南河镇勇海养鸡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英山**护局作出英环罚字(2014)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32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英山县南河镇勇海养鸡场经营效益不好,且经营者郭**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其家中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英山**护局申请执行英山县南河镇勇海养鸡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英环罚字(2014)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