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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源局与红安县**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人红**有限公司作出的红土资执罚(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红安县**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红安县觅儿寺镇徐家楼村集体土地13.57亩(约合9046.67平方米)建晒场,土地类型为农用地,该土地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4年8月20日、10月23日、10月31日和2015年2月6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下达了(2014)0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红土资执听告(2014)0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红土资执告(2014)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红土资执罚(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红土资执催告(2015)007号《催告通知书》。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被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同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同时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亩200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红土资执罚(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红**有限公司所作红土资执罚(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27.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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