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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茶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第三人茶陵县公安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谭**、陈**,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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