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宋**和被执行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执行人王**未经批准擅自在汉寿县龙阳镇王海坪村王海坪组占用耕地修建房屋,被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王**实际用地面积25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王**构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为由,作出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构)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76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3日送达给了王**。王**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16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王**送达了《催告通知书》,王**仍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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