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程**与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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