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李**与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青岛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灰石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88)
蔡**与青州**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淄博华**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