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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