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长**造有限公司、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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