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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红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邓*清诉被告张**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清诉被告张**、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本是被告张**手下员工,但被告张**却拖欠原告2011年的工资2500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张**就其拖欠原告25000元工资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要求归还工资,但都被被告张**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张*为被告张**的妻子,故其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张**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张**夫妻关系。2008年,原告为被告张**做事,开始工资为每月2000元左右,后来每月工资为4000元到5000元不等,每月工资均以现金方式不定期给付。2011年,被告张**有数月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有数月未足额发放工资。2014年1月20日,被告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u0026ldquo;今欠邓重清2011年工资25000元u0026rdquo;。后原告找被告张**支付拖欠工资,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常住人口信息一份、张*常住人口信息一份、欠条一份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于被告张**为其劳动,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张**应按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张**归还所欠工资款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就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工资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张*承担,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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