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光泽县鸾凤乡油溪村路口处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本院已予查封,目前该财产尚在依法处置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我院查封,目前尚在依法处置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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