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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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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