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锟诉被告孙**、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锟以被告已悉数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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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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