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53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3880.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