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均与被执行人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崔**与丁墩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赖**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等与蒙城县正*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李**与三明雅**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福安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