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丁墩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在银行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三明**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