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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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