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张**与繁昌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福州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丁墩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安徽怡之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等与蒙城县正*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光泽永盛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