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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