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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州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福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9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平面设计一职,负责杂志排版设计。2014年10月,被告由于经营困难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4500元,并于2014年12月21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写完欠条后至今也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现已过了欠条约定的支付期限。

本院查明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2014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5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清的事实。

被告福州**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可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和对原告提供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州青**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1日林*向原告陈**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林*欠陈**工资款肆仟伍*元整,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清。工资结清后本欠条自动作废。特立此据为证。现原告认为林*在出具该欠条后至今也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现已过了欠条约定的支付期限。被告福州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福州**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故而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欠其工资4500元事实的证据的2014年12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林砚出具的欠条,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陈**与被告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福州**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工资款4500元。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规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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