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安徽**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等共计19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霍劳人仲**110-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未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19件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为同一法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合计10余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盛**司银行存款10万元,已执行到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霍劳人仲**110-1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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