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东至县怡亿工贸**公司、殷**、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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