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东至县怡亿工贸**公司、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东至县怡亿工贸**公司、殷**、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