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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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