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歙县辉煌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歙县辉煌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