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诉被告安庆市**责任公司、嵇四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朱*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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