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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银贵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贵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的纠纷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原告金*贵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银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银贵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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