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贵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的纠纷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原告金*贵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银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银贵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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