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付国弟因与被上诉人安**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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