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4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1046.3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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