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1月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孙**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郭**安装费10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