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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1月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孙**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郭**安装费10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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