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福建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年3月2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工资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由广东省**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向梅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所欠工资15000元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归还所欠工资总额的5%,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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