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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浪**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济**有限公司、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济**有限公司、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原告张**送达了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张**逾期没有缴纳公告费用,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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