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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福安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福安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日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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