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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福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福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公告费。为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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