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福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公告费。为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樊**与东至县怡亿工贸**公司、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繁昌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福州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丁墩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安徽怡之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