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沧州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沧州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做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沧州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沧州**民法院重审。

邯郸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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