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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