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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时光杰、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时**、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2月为被告扒旧房并在原地址承建位于景县王瞳镇的二层商住楼,由被告提供建设图纸,双方约定工程价格为每平方米18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当时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我工程款。现仍欠工程款86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工程款8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盖房是2012年2月份并非2013年,现该房处于停工状态,原告未按双方约定对被告所建的房屋进行完工,并且双方约定完工后付款,为此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建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2014年1月10日被告时光杰付给原告郑**建房款14000元,约定余款完工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现该建房处于停工状态,工程未彻底交工施用。故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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