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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韩**、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韩**、王**、杨**、韩**、韩**、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韩**、王**的委托代理人高**、尚**,被告杨**、韩**、韩**的委托代理人苗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的法定代理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魁诉称:2014年12月份,原告与韩**口头约定,原告为韩**出资购买的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原中京大酒店)进行钢结构施工,工程包括酒店三层楼顶造型、主体楼西侧厨房、走廊、洗衣间轻钢工程,总价80000元,经韩**验收后于2015年5月1日交付使用,因韩**于2015年5月20日去世,工程款分文未付。故要求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韩**、王**辩称:我方在韩**去世后已经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声明,书面放弃了继承权,因此韩**生前所负债务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杨**、韩**、韩**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工程实际所有人及出资人是不是韩**,有待于原告进一步举证,经过庭下与原告沟通并核实相关证据,对原告所诉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如果韩**确系工程的实际所有人,我方同意原告要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意见。

被告韩**的法定代理人刘**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答辩。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承揽的工程实际所有人和出资人是不是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郭**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1份,在给韩**购买的原中京大酒店进行土建施工时,发现在一起进行轻钢工程施工的为石仕魁,因韩**意外死亡,导致工程款均未给付。

2、林建权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1份,在给韩**购买的原中京大酒店进行水电安装时,发现在一起进行轻钢工程施工的为石仕魁,因韩**意外死亡,导致工程款均未给付。

被告韩**、王**、杨**、韩**、韩**、韩**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韩**、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杨**、韩**、韩**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因涉案的百川宴喜楼酒店涉及到的工程分包人员较多,请法庭结合原来已经起诉的相关案件的证据综合认定。

被告韩**的法定代理人刘**未出庭进行质证。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前面韩**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石**为韩**所有的百川宴喜楼酒店进行施工的事实。故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12月份,原告与韩**口头约定,原告为韩**出资购买的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原中京大酒店)进行钢结构施工,工程包括酒店三层楼顶造型、主体楼西侧厨房、走廊、洗衣间轻钢工程,总价80000元,经韩**验收后于2015年5月1日交付使用,未支付工程款。韩**于2015年5月20日死亡。韩**的继承人有父母韩**、王**,妻子杨**,子女韩**、韩**、韩**。被告韩**、王**和被告韩**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和2015年6月7日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韩**的遗产。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实际所有人韩**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韩**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韩**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死亡,原告要求韩**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可以优先受偿。本院在审理前面几个韩**的案件中已经确认坐落于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的房产为韩**的生前财产,现在韩**的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生前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判决以韩**生前所有的坐落于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的房产优先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韩**、王**、杨**、韩**、韩**、韩**以韩**生前所有的坐落于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的房产优先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0000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均由被告韩**、王**、杨**、韩**、韩**、韩**以韩**生前所有的坐落于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的房产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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