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新**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天盛**有限公司、石钢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新**限公司应交诉讼费577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营口新**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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