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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开发中心执行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9.9192万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处于停业状态,到被执行人办公楼处查看,办公处已无人办公,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因此,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正在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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