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00元,减半收取1583.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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