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陈**、岳文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

1、申请执行人于百*与被执行人陈**、岳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岳文革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合计212532.93元。

2、申请执行人于百*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合计82851.52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与李**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岳**与周*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陈**的配偶李**、被执行人岳**的配偶周*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或配偶李**银行存款295384.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岳文革或配偶周玲银行存款212532.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二、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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