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铁岭高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22000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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