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锦天**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盘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盘锦辽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盘锦辽河**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辽河油田区域内,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10)201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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