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铁岭市**责任公司申请铁岭天**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6)铁银民一初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天**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X万未偿还,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宏力地源(温)热泵中央空调机组。(规格型号:S-250-LR)两套、地源(温)热泵中央空调机组。(规格型号JPS640)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值:X元,并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X元。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拍卖机构缴纳拍卖费用,致使拍卖物不能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铁银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