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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