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与被告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787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春天**有限公司、长春天**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公司及公崔学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限公司与被告兴城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被上诉人辽宁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中邦**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吉林省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吉**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韩**、刘**、长春**限公司海外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春天**有限公司、长春天**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公公司及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