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郑**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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