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中邦**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中邦园**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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