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中邦园**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郑**与吉林省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韩**、刘**、长春**限公司海外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春天**有限公司、长春天**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公司及公崔学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春天**有限公司、长春天**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公公司及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吉**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铁岭军**限公司诉中国水电**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鑫**有限公司与长春**限公司、长春**限公司吉浩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技术公司与长春高**研究中心、长春国家**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