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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军**限公司诉中国水电**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军**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军**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铁岭军**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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