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向被执行人吉林**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3616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件执行费。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6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